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