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3. 第二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可以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从事跨区作业。 第十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