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