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