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