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