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第五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