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饮酒后驾驶的;
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饮酒后驾驶的;
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