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