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