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