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