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