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