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举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分别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