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