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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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