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