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