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节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 第三十六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 第三十七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