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