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第六条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第八条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外国…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对银行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申请增加适用审批制的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