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第二十五条 获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在其达到《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证券营业部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网上委托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最长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相同的技术系统和业务规则,在原未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机构增加此业务时,应由证券公司总部将上述材料中与该分支机构有关的部… 第三十一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时,应将上述材料中有关变化的部分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