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