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