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