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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报送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的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有关银行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本行负责的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以外的贷款项目(含中央项目)的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银行应当建立贷款收支的外币台账,按程序及时与上下级财政部门、转贷机构、项目单位、外国政府贷款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核对提款额、债务余额和还本付息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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