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预算报送 第十三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预算报送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的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