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预算报送 第十四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预算报送 第十四条 有关银行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本行负责的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以外的贷款项目(含中央项目)的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