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银行应当建立贷款收支的外币台账,按程序及时与上下级财政部门、转贷机构、项目单位、外国政府贷款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核对提款额、债务余额和还本付息付费情况,并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