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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项目单位利用贷款的预算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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