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的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的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对项目单位及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由此回收的资金根据原支付情况,纳入一般预算收入,或补充还贷准备金。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