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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按贷款协议和有关规定用好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当项目单位拖欠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时,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从还贷准备金统筹安排垫付。还贷准备金不足以支付的,从一般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对项目单位及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由此回收的资金根据原支付情况,纳入一般预算收入,或补充还贷准备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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