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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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