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 第三方,是指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机构或有关专家、社会人士。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对纳税人的定期回访制度。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