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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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