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