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七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