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六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