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五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