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四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