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