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