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