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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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