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