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