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