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