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